我们在进入新公司新岗位之后,是会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是企业对于新员工未来一段时间能否胜任工作设置的一个考察时期,同时员工自己也可以以此来考察公司。但有的公司竟然会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辞退员工,那么公司这种做法究竟合理吗?试用期没过会不会提前告知呢?
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原因很简单,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临近下班的时候,公司人事才告知员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才决定对试用期员工做辞退处理。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公司是故意在使用廉价劳动力。
如果你公司真觉得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无法胜任工作,那按道理应该早点对员工做辞退处理,不可能等到员工即将转正的时候予以辞退,这违反常理。
尤其是那些试用期比较长的公司,如三个月试用期或六个月试用期的公司,员工如果真的不胜任工作,头一个月甚至第一周试用就完全可以确定员工的能力到底行不行,根本用不着等干满试用期的时候才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所以,公司于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以工作能力不行为由辞退员工显然站不住脚,是没有道理的,公司的目的是不纯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如果人事仅仅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员工试用期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但缺乏明确的考核,公司是拿不出对应的证据资料的,这种辞退是不合法的。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辞退,是可以不提前通知的。
如果公司发现员工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求职者可以带相关有效证据到相关部门投诉,并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法又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所以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并不是绝对的。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通过劳动合同变更试用期。当然,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最大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可以规定最多6个月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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