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今年春节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而延期了,全国各地的春节假期时间都变长了,尤其是湖北省的春节假期,延期到了2月13日。那么今年春节假期延长在家不上班有工资吗?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看吧!
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虽然在时间段上前后相接,但是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春节假期属于假期,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
春节假期属于假期。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节假期中安排劳动者休假的,1月25-27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其他的春节假期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补休的,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而非春节假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①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被隔离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安排工作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未及时返岗工作职工可优先安排带薪休年假。
同时,对一线直接接触和处置疫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山东省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临时成立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专班等以及其他从事疫情防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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